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发布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与《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2010]55号发布,以下简称“原办法”)相比,优化了体例形式,增加了备案项目,细化了税务机关管理要求。 一、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二、新办法的体例有什么变化? 三、优惠备案项目有调整吗? 具体而言,新增事先备案类优惠项目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税收优惠、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的新办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项目)、清洁发展基金收入、股权分置试点改革、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以及兜底性的其他需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 事后报送资料类项目,除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这一优惠项目由事先备案调整而来,另外新增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年限、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企业、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需纳入事后报送资料管理的优惠项目。 四、备案程序是不是新规定的?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类优惠的,应于年度终了后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前不低于30个工作日提请备案;在预缴申报时就能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应于预缴申报前不低于10个工作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国家税务总局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提请事先备案,应按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并提供相关资料和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法提供资料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并加盖印章。 纳税人享受事后报送资料类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一式三份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附报相关资料的,或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现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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