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当地(市)招商引资企业,由于多种原因,公司占有的土地一直未办理相关手续(未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仅与招商局签订一份投资协议,土地性质仍为集体土地),但公司已实际使用,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如需缴纳土地使用税,计算时间是否以实际占用土地的次月开始计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因此,应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你公司,从实际占用土地次月开始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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