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01月06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二、为什么说《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由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非从业居民个人自愿缴费并参加,相关费用也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不得违反规定逃避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人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逃避其应承担的保险缴费责任之嫌。 为进一步提高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我局明确:《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仅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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