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4
摘要: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05-04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2013年第三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鲁政字[2013]25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由设区的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对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市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1.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2.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3.企业停产超过一年、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4.企业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所包括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纳税人申请减免的土地使用税税额不得超过其税款所属年度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享受困难减免的土地是指企业自用的土地,不包括企业出租的土地。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