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2014]20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2-23
摘要: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暂停该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和录(聘)用等事项;经督查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章 安置

  第一节 自主就业

  第十七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八条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安置地县级政府给予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 我省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补助标准,并适时调整。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我省退役金补助标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二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三条 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我省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涉及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四条 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政策。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用于招录、招聘符合职位要求的退役士兵。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报考退役士兵职位,应征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在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七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 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本年度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用人单位在岗职工人数及上年度人均工资等情况,制定下达退役士兵年度安置计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相应编制及岗位空缺的,应当按一定的岗位空缺比例优先用于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录职工时,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职工总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以隔年安排。

  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落实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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