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 穗财法[2012]135号 2013-12-13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明确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财法[2012]108号)等规定,现就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公告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受理机关 经广州市市级、区(县级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市级、区级非营利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免税资格申请由申请单位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申请时间 市和区(县级市)财税部门组成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年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一次免税资格认定。未取得免税资格或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审等原因而失去免税资格的“市级、区级非营利组织”(除依法被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在规定年限内不予认定免税资格外),需申请免税资格认定的,应在次年1月1日~2月28日向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免税资格期满的“市级、区级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受理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申请单位可到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阅相关政策文件及办理指南,并下载《 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广州市非营利组织复审申请表》。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事宜有疑问的纳税人,可致电纳税服务电话12366 咨询。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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