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采矿业资源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09-09 税屋提示——依据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7年2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湖州市本级范围内从事建筑用石、石灰石、花岗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和销售的单位。 二、征收方式 (一)查账征收 对财务核算健全、能真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履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单位,实行查账征收。单位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预征与查账相结合征收 对财务核算较健全、基本能真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实行预征与查账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在购买火工品环节,按本公告规定的标准预征,于次年5月31日前按规定自行申报结算,多退少补。 (三)预征与核定相结合征收 对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真实完整反映生产经营状况的纳税人,实行预征与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在购买火工品环节,按本公告规定的标准预征,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收。 (四)上述纳税人征收方式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新办纳税人征收方式自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予以认定;临时从事本公告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征收方式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事前予以认定。 三、资源税预征标准(单位:元、吨)
(一)加强纳税主体的确认管理。湖州市本级范围内从事建筑用石、石灰石、花岗石等矿产资源开采和销售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在征收环节应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和销售纳税义务人的确认管理。 (二)加强应税矿产品种类的确认管理。应税矿产品种类以国土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确认。 (三)加强代征单位监督管理。做好对代征单位有关采矿业税收政策的辅导,督促代征单位建立代征资源税和火工品供应明细台账,强化对代征单位票证领用和保管的检查。 (四)加强采矿企业税收年度结算。税务部门将根据国土部门资源出让量、资源开挖量实测数及国税部门销售数量等数据加强分析,强化采矿业资源税年度结算工作。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二Ο一四年九月十日起执行。原《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业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湖地税政[2007]1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湖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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