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又何妨?——有感于中国税务报《吉林首笔体育企业“营改增”税款扣缴成功》

来源:无极小刀 作者:无极小刀 人气: 时间:2015-09-20
摘要:【题注】2015年09月14日,《中国税务报》刊发的题为《外籍球员加盟,国税机关助俱乐部解忧,吉林首笔体育企业 营改增 税款扣缴成功》的文章引发热议。笔者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谈一谈与球员 转会费 有关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3、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之第三部分是“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延续营业税暂行条例之税目注释的内容,并无超出范围的界定。

因此,球员及其足球技术,也不属于营改增文件所列举的现代服务业的技术转让服务范畴,球员的转会行为自然也不能归属于营改增范围。

在营改增增值税问题上,笔者认为:如果球员永久转会发生在国内两个俱乐部之间,收取球员转会费的一方,不存在营改增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球员永久转会发生在国内外的两个俱乐部之间,国内支付球员转会费的一方,也不存在法定的扣缴国外接收球员方俱乐部营改增增值税的义务问题。

4、属于所得税的计税收入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韩国水原三星俱乐部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属于我国所得税法上所称的非居民企业,但其取得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球员转会费收入),应该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有双边协定的,适应协定税率)。

吉林延边长白山足球俱乐部作为所得的支付人,属于法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应履行所得税的扣缴义务。

三、吉林延吉市国税局涉嫌违法征税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而无论行政相对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13】106号文,球员的转会行为(费)都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应税范围。因此,吉林省延吉市国税局对韩国水原三星俱乐部从我国取得的球员转会费收入按照6%税率扣缴增值税,于法无据。

无依据而征税,是征税权的任性,是对税法的亵渎。从这一点来说,吉林省延吉市国税局涉嫌违法征税。

四、长白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女士应该加强学习
税法繁杂,一个人的精力有限,财务负责人不一定精通税法,无可指责。但是,作为企业财务负责人,未尽审慎义务,且盲目跟风,“罪”无可恕。在其位要谋其政,自己不清楚,可以借助外脑,而不应唯唯诺诺,盲目崇拜,盲目遵从,盲目点赞。要知道,权益不是上天赐予的,都是力“争”而来的。

长白山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李女士该加强学习……

五、让子弹飞先一会儿又何妨?
对球员转会费,税务机关要征增值税,完全可以,但需首先拿出明确的征税依据来。而不能凭着也许大概差不多,忽悠着税款入库即万事大吉。

国内税收,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征税;涉外税收,税务机关除要坚持依法征税外,还要遵循条约优先的原则,而不能见钱眼开。

在国际事务处理上,讲究对等原则,你今天这样对待别人,反过来,明天人家也以同样手段对待你,情况严重了极易引起双边摩擦,害人害己。前几年与俄罗斯差一点因征税问题而爆发摩擦就是例子……

行政机关法应秉承“法无授权即禁止”的行政法理念,而不应抱“法无授权既可为”的投机心理。

成文法从公布执行之日便有了滞后性,这是世界性的难题,且税法在这方面的表现尤为明显。在国内税收上,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执法,按照现行有效的税法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在涉外税收方面,也应该注意条约优先的原则,审慎处理。

无论国内税收,还是涉外税收,没有依据,或依据不足,我们“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又何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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