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子弹先飞一会儿又何妨?——有感于中国税务报《吉林首笔体育企业“营改增”税款扣缴成功》

来源:无极小刀 作者:无极小刀 人气: 时间:2015-09-20
摘要:【题注】2015年09月14日,《中国税务报》刊发的题为《外籍球员加盟,国税机关助俱乐部解忧,吉林首笔体育企业 营改增 税款扣缴成功》的文章引发热议。笔者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谈一谈与球员 转会费 有关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题注】2015年09月14日,《中国税务报》刊发的题为《外籍球员加盟,国税机关助俱乐部解忧,吉林首笔体育企业“营改增”税款扣缴成功》的文章引发热议。笔者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谈一谈与球员“转会费”有关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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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转会税”,民法怎么看?

2015年09月14日,《中国税务报》刊发的题为《外籍球员加盟,国税机关助俱乐部解忧,吉林首笔体育企业“营改增”税款扣缴成功》的文章引发热议。该文的主要内容是说“吉林延吉国税局对球员永久转会按照‘技术转让’征收了增值税。”

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的实质到底是什么?说起来还真有点复杂。理论界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转会费是对原有俱乐部培养开支的补偿;第二,转会费是对球员技术价值对价的支付。第三、转会费是合同权利的整体转让收入。此外,转会合同中大多还会涉及违约补偿金、支付球员的各种名目的费用、支付签约俱乐部的各种名目的费用等多项内容。

球员“转会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到底应该怎样?笔者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提出自己的观点如下:

一、会计处理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发布实施前,中国足球协会制定有《中国足球协会乙级俱乐部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各足球俱乐部的会计处理做了指导性规定。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发布执行后,各足球俱乐部转为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实务中,对于球员及其足球技术资产,各足球俱乐部都是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球员技术”子目,并以运动员名称进行明细核算的。

也就是说,各个足球俱乐部都将以球员为载体的足球技术,纳入无形资产的核算范畴。俱乐部运动员永久转会到其它俱乐部,按无形资产销售核算;俱乐部转入球员的支出,以实际支付的转会费入账。

二、收到球员转会费的税务处理
1、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球员及其足球技术,不属于货物范畴,也不属于列举的应税劳务范畴。因而球员的转会费,不应归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界定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增值税问题上,笔者认为:如果球员永久转会发生在国内两个俱乐部之间,收取球员转会费的一方,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球员永久转会发生在国内外的两个俱乐部之间,国内支付球员转会费的一方,也不存在法定的扣缴国外接收球员方俱乐部的增值税义务问题。

2、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在征收营业税的“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下只包含了7个子目。它们分别是:转让土地使用股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

与球员及其足球技术最接近的,就是“转让非专利技术”子目。那么,球员转会费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非专利技术子目吗?查营业税税目注释,其中的“转让非专利技术”是指转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

至于什么是非专利技术,营业税上没有更为详细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现已失效)第六条的规定,非专利技术包括:(一)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二)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三)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非专利技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1)包括技术知识、经验和信息的技术方案或技术诀窍;(2)处于秘密状态,即不能从公共渠道直接获得;(3)有实用价值,即能使所有人获得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4)拥有者采取了适当保密措施,并且未曾在没有约定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将其提供给他人。企业的技术,只要具备上述几个特征,那么这项技术就是该企业的非专利技术。

参照上述有关规定,球员的足球技术,不符合一般公认的非专利技术的特征,不能归属于非专利技术。因而,球员的转会费收入,也就不能归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税范围。

在营业税问题上,笔者认为:如果球员永久转会发生在国内两个俱乐部之间,收取球员转会费的一方,不存在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如果球员永久转会发生在国内外的两个俱乐部之间,国内支付球员转会费的一方,也不存在法定的扣缴国外接收球员方俱乐部的营业税义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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