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发[1993]1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3-07-09
摘要: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法规,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3]141号       1993-07-09

  税屋提示——依据国税发[2006]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04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三[1993]344号《关于对个人出租房屋试行定额征税办法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你局反映,近年来个人出租房屋的越来越多,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偷漏房产税的情况多有出现,社会上及有关方面呼吁税务部门予以解决。为了控制税源,堵塞漏洞,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如纳税人对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申报不实或申报数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收入相比明显不合理的,税务部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有关法规,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款。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7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