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前夜财政部送给全国会计的“大红补丁”——想说爱你不容易

来源:李晓波 作者:李晓波 人气: 时间:2017-01-27
摘要:前言 要过节了,大家都在朋友圈抢红包,财政部送给全国会计的是什么呢?不是红包是大红补丁,是关于《 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 财会〔2016〕22号 )的解读。苦逼的会计,你是否因这个解读再次陷入混沌呢?先别调账了,先回家过年吧,年后

前言

要过节了,大家都在朋友圈抢红包,财政部送给全国会计的是什么呢?不是红包是“大红补丁”,是关于《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解读。苦逼的会计,你是否因这个解读再次陷入混沌呢?先别调账了,先回家过年吧,年后可能还要有一大波“大红补丁”来袭。现就这个解读谈下个人的看法。

相关解读——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一、明明是错误,漏了一步分录,不认错却通过解读以说教掩盖错误。试问哪个神仙能看从原规定解读出这些内容?这不是误人子弟吗?

【规定解读】一、 关于待认证进项税额的结转

根据《规定》第二(一)2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根据有关“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及“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的核算内容,先转入“进项税额”专栏,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转出时,记入“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规定原文】二、账务处理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原规定暂估说得太笼统,确实容易让人理解为“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但须以价税合计暂估”解读予以明确“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规定解读】二、 关于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的暂估入账金额

在对《规定》第二(一)4项中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物等暂估入账时,暂估入账的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等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比照处理。

【规定原文】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解读如同“画蛇添足”,不如原规定简单易懂。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形还有先开具发票,分录涉及的税目明显不全。

【规定解读】三、 关于企业提供建筑服务确认销项税额的时点

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在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时点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 点的,应贷记“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待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点早于企业向业主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规定原文】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

四、原规定就不对,已提营业税未缴纳,营改增后难道不该红字冲回,调整也是调原“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目,哪能调“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这收入是不是虚增了?应该再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解读仍没改正,还要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能对吗?

【规定解读】四、 关于调整后的收入

《规定》第二(二)3项中,企业在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且已经计提营业税但未缴纳的,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销项税额时,该调整后的收入是指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调整后的收入,即不含税销售额。

【规定原文】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

相关解读——为何要解读《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那是因为或许存在形式规则上的误会 <第三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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