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纳被“电信诈骗”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昌尧讲税 作者:马昌尧 人气: 时间:2017-06-28
摘要:案例 2016年9月,某公司出纳员小张,被电信诈骗犯冒充其公司领导,要求其汇业务款50万元。后经核实,公司领导并未要求其汇款,得知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报了警。 可是,至今被骗款项无法追回,责任人小张赔偿20万元后,剩余30万元,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案例
 
2016年9月,某公司出纳员小张,被电信诈骗犯冒充其公司领导,要求其汇业务款50万元。后经核实,公司领导并未要求其汇款,得知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报了警。
 
可是,至今被骗款项无法追回,责任人小张赔偿20万元后,剩余30万元,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回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二条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二、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政策分析,虽然出纳人员被骗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但从被骗的“过程与情形”上看是“有关”的,另一方面,出纳人员被骗后,也属于现金短缺的情形之一,减除责任人的赔偿后,30万元的损失,在取得相关部门的损失证据后,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