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转让房屋之各税征管规定 个人出租房屋 一、增值税 (一)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房屋等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2.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等不动产(非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11%; 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等不动产(非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非住房),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适用于房屋转租)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如有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对象进行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税海涛声提示:有些省市对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是实行的核定征收方式,按租金收入直接乘以征收率(如2%;1.5%等)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遵循当地的征收规定。 其他个人二手房转让 注:所称个人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一、增值税 1.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4.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5.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个人通过拍卖市场取得的房屋拍卖收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房屋原值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确的凭证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转让收入全额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5.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资料: 纳税人在办理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手续时,应报送《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只须提供继承人或接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以下四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分别提交相应证明资料: (一)离婚分割财产的,应当提交: 1.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亲属之间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 1.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交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交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人的,应当提交: 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继承或接受遗赠的,应当提交: 1.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核对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留存《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复印件和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办理免税手续。 税海涛声提示:有些省市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的个人所得税是实行的核定征收方式,按销售额直接乘以征收率(如2%等)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具体遵循当地的征收规定。 三、印花税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 1.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以下继承及赠与房地产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2)房产所有人、土地作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五、契税 1.契税税率为3%至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契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3.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项政策) 4.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5.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6.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发票开具 为了方便纳税人办税,税务总局决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包括个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在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房屋等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等不动产,相关增值税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事项以及增值税申报缴税等业务,继续由地税机关受理。 个人销售取得的房屋等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房屋等不动产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凭下列证明材料,直接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承租房屋等不动产的付款方对受让、租赁不动产的名称、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 对于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温馨提示 鉴于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这两项业务的特殊性,各地对于这两项业务的税收征管尤其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不尽相同,因此,具体仍应以当地(区、县;市、州;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细则为准。 相关阅读—— 二手车的15个涉税问题<严颖> 二手房交易税收办理指南<成都税务> 个人二手房转让税收政策汇总<漫谈税> 房屋交易之二手房转让的那些事儿<新疆税务> 个人出售使用过的二手车的增值税和开票处理<叶全华> 被撤销的二手房交易,已缴纳的税款可以申请退还吗<问税问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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