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2018-06-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可申请出租房产土地困难减免的停产停业企业 停产、停业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其出租的房产、土地可以纳入困难减免范围: (一)停产、停业一年(含一年)以上; (二)出租房产、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缴交社会保险、支付职工工资; (三)申请困难减免所属年度末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四)纳税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1.纳税人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2.企业职工工资福利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及以上; 3.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能真实核算收入、成本。 二、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困难减免办理工作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停产停业企业提交的困难减免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实地调查核实其房产、土地租金收支情况,形成调查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确认签字后留存备查。对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应按程序办理减免。 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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