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对照分析: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涉税处理有何不同

来源:每日税讯 作者:永税苑 人气: 时间:2020-07-23
摘要:劳务合同则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务合同则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日常财务与人力资源工作中,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容易引起混淆,两者不仅在涉税处理上有着本质的不同,而且在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劳动合同订立、解除、到期,劳动者享有的经济利益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也是千差万别。

  01、案例

  甲2020年1月为A软件公司开发某APP工具,酬劳20万元;2月1日与A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月取得工资收入20万元。甲1月~2月的收入应如何计税呢?

  分析:

  甲取得的1月收入,属于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软件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同时在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发票并提供给A公司。

  而甲2月取得的收入,属于其在A公司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缴纳增值税,亦不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给A公司。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02、案例

  乙系B软件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1月取得董事费收入20万元。乙1月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乙1月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因其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任职,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咨询服务”或“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可在办税服务厅代开增值税发票并提供给乙公司。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附件1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六)现代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03、案例

  丙于2020年5月从C软件公司退休,2020年6月被C公司返聘,C公司按月支付返聘收入20万元。丙6月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分析:

  丙6月取得返聘收入,属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04、案例

  员工丁符合满30年工龄提前退休的条件,于2020年6月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比法定退休年限早3年,退休手续办妥当月取得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的一次性收入21万元。丁6月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呢?

  分析:

  员工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3年)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确定适用税率:210000÷3-60000=10000(元),适用税率为3%。

  (2)丁应缴个人所得税=10000×3%×3=900(元)。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二)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05、案例

  2020年6月,D公司与已在单位工作24年的员工戊,解除劳动合同。戊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40万元。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三险一金共计5万元。假设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10万元,戊应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析:

  员工戊与D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40万元,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三险一金5万元,可以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1)确定适用税率:400000-100000×3-50000=50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

  (2)戊应缴个人所得税=50000×10%-2520=248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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