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发[2019]11号 2019-05-10 税屋提示——依据青政发[2021]1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投风投发展环境,促进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加快在我市聚集发展,将我市打造成创投风投中心城市,推进科技引领城建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政发〔2018〕1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一)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大学基金等相关主体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机构紧密互动、合作发展。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或设立创投风投机构。积极培育设立母基金。 (二)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三)加大对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对在我市注册,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且认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下同)的创投风投机构,在其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后,按照实缴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2000万元;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达到2亿元以上的,对新增实缴资金按照上述政策给予奖励;对实缴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5000万元(含按照上述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我市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由落户地区(市)政府提供办公场所。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四)完善创投风投与项目对接路演常态化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经常性的路演对接平台,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创业企业、科研院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开放企业资源和项目资源,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支持创投风投机构早投资、多投资于各科技专项、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进青岛以外科研项目在我市孵化落地。 (五)发挥好我市重点平台作用。支持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开展丰富多彩的路演对接活动,鼓励我市企业参加路演,吸引青岛以外项目来我市路演。建立国际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互动。鼓励各区(市)、青岛高新区、蓝色硅谷等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 (六)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七)降低投资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由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降低为1.1倍。 (八)放宽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符合以下情形的企业,均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九)允许专项子基金突破投资比例限制。允许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母基金,直接围绕重点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不再受“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的限制。 (十)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的基金份额。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含3年)转让给社会出资人的,社会出资人可以以引导基金的原始出资额购买。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该项政策需满足“基金份额转让时,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要求。 (十一)设立科创母基金。政府主导发起设立青岛市科技创新母基金,聚焦硬科技,对标科创板,重点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 (十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风投机构清算退出时,该创投风投机构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的,引导基金对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50%给予让利;投资对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可加大让利幅度,直至全部让给创投风投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 四、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 (十三)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发展。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积极对创投风投机构进行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风投机构。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和创投风投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放宽新设立创投风投机构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允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30%。 五、拓宽创投风投募资和退出渠道 (十四)促进创投风投机构募资多元化。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通过债券、信托、保险资金等渠道募资。鼓励创投风投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 (十五)拓宽创投风投机构退出渠道和方式。鼓励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各类主体组建设立并购基金。发挥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和青岛财富产品交易中心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建设创投风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六、建设创投风投孵化器 (十六)搭建创投风投孵化平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入市场化机构,设立创投风投孵化器,用市场化方式搭建创投风投孵化平台。 (十七)培育创投风投机构合伙人。引导带动我市企业学习和参与创投风投,培育本地创投风投合格投资人,壮大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队伍,促进创投风投赋能实体产业。 (十八)为创投风投机构提供募、投、管、退全链条服务。通过线下资本实战训练营、线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优质企业项目库。为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项目提供专业投后管理服务,帮助实现多轮融资,提高融资效率。为创投风投投资项目提供资本市场资源、并购基金、投资人对接等服务,促进投资高效有序退出。 七、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 (十九)加大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通过创投风投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投风投机构等加强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多种方式教育培训,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特别是科研人才从事创投风投。开展党政机关干部与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人才挂职交流。 (二十)加大对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奖励扶持。对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按照其贡献给予奖励,按规定给予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待遇,对其在生活、创业、科技项目对接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参加山东省、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及金融之星评选。 八、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双向开放 (二十一)有序推动创投风投双向开放。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QDLP)工作办法,畅通资金流动渠道,优化审核流程,积极争取试点额度,促进跨境创投风投机构落户我市。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面向创投风投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精准招商工作,鼓励境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加强创新合作。 九、形成市、区(市)发展创投风投合力 (二十二)统筹市、区(市)两级财政扶持资金。将在我市注册的创投风投机构产生的税收市级分享部分,全部拨付创投风投机构所在区(市),由其统筹用于扶持创投风投机构发展和高端人才奖励。 (二十三)鼓励区(市)打造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区。建设全球(青岛)创投风投中心大厦,打造面向全球的创投风投聚集地和项目路演中心。发挥市级创业投资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整合相关资源,促进创投风投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打造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区。 十、营造优质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 (二十四)完善市场化服务体系。建立创投风投行业发展联盟,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支持创投风投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创投风投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服务。建立完善青岛市创投风投行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 (二十五)优化法治化服务体系。企业登记部门与创投风投行业备案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放宽创投风投机构市场准入,为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和发展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建立监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发展等重大问题。金融、财政、市场监管、公安、证监、银保监等有关部门、单位及各区(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重点打击以创投风投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行为。发挥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提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有效发挥第三方力量完善数据统计及风险防控机制,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本通知所涉及的政策措施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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