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4]125号 2004-11-22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个人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省直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辽人发[2004]13号)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发给个人的移动通讯费补贴,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二、个人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移动通讯费补贴收入,可按照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补贴发放范围及标准,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给予全额扣除。 三、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及标准向个人发放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的单位,再以报销票据等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或为个人交纳的移动通讯费、固定电话通讯费、移动电话购置费,均应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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