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票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征[2000]12号 2000-04-29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闽地税发[2007]13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6月28日起,本法规中发票票样失效或废止。 3.依据闽地税函[2005]16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样本(2005年版)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增设《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机外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供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在经营移动电话通信业务时使用,包括通话费、月租费、入网费及其他。 二、《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式样全省统一,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 三、《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套印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企业发票专用章,由省局集中印制,各地(市)局向省局领购,县级地税局向地(市)局领购后发售给用票单位。厦门市“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由厦门市地税局集中印制,套印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企业发票专用章。 四、《福建移动通信电信业务专用发票》从2000年6月1日起启用,原使用的自制凭证可延用至今年8月份底止。 附件:福建移动通信XX分公司电信业务专用发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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