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流[2005]4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7-28
摘要:各主管税务局可根据征管情况,对其中经营规模较大或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重点管理,可建立纳税评估、“回访”制度等相应管理办法,同时建立详细档案管理制度。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5]49号           2005-07-28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一)本市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工作

  1.本市现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应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申请单位除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报送的资料外,必须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今年上半年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开票清单。

  2.主管税务局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对申报材料经“案头审核”存有疑问的单位,应检查企业相关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商品(材料)采购明细账、库存商品明细账、商品销售明细账;并可采取“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等工作程序,对不符合国税发[2004]60号文规定免税条件的单位,不得认定免征增值税资格。

  3.各主管税务分局对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在征收系统(CTAIS)中加载免税标识;对认定不符合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从取消免税资格之日起,对其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恢复征收增值税,同时停止使用《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和《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留存未开具的空白发票和单位“开票人专章”,由主管税务分局进行缴销,并相应调整征收系统(CTAIS)中免税标识。

  4.各主管税务分局应在8月底前完成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并将享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包括外省市在沪非独立核算机构)和取消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于9月5日前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本市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工作

  1.对本市新办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应向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报送资料。主管税务局按国税发[2004]60号文规定的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单位办理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并将享受免税资格的企业名单于每季末报市局流转税处。

  2.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免税资格认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包括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

  (三)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范围

  本市范围内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在本市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一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其总机构在外省市的,由分支机构在沪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其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对总机构在本市、分支机构在外省市的,总机构由本市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认定。

  (四)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经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免税资格的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其免税资格实行一年一审制度。企业每年除按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报送资料外,同时应向主管税务局提供上年度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和《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月度统计表》。各税务局可根据具体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办理免税资格审批工作,对通过年审的单位,给予延长一年免征增值税的资格;对未通过年审的单位,应对其恢复征收增值税,并对有关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处理。各主管税务局应于每年7月5日前将批准享受免税资格企业名单和取消免税资格企业名单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日常管理及相关规定

  1.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对向非经营性单位、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个人)收购废弃物时,一般应使用百元版《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对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业务确实需要开具千元版或万元版收购凭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准予使用千元版或万元版收购凭证。对向非经营性单位、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和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不得开具《上海市废旧物资收购专用发票》。

  2.从事废旧物资收购业务的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收购的废旧物资,应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收。

  3.《上海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只能由经税务机关认定享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用于销售废旧物资并只开具给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生产企业。

  4.为加强对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销售废旧物资的税务管理,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向主管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的申报资料外,必须同时向主管税务局提供《本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和销售废旧物资业务月度统计表》(表式附后)及《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

  5.主管税务局对享受免征增值税资格的本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应加强日常管理,并注重以下内容的检查,检查结果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1)注册资金与企业经营规模是否匹配,对月开票金额超过注册资金三倍的,应及时进行检查;

  (2)企业现金流量是否正常。收购环节:收购凭证开票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是否相符;销售环节:企业银行对账单与“销售统一发票”开票金额、银行账户记载资金是否相符,或虽“单、票、账”相符,但是否存在资金“对冲”非正常情况的,应及时进行检查;

  (3)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加工废旧物资与征税货物是否分别核算,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应依据相关资料及时进行检查。

  各主管税务局可根据征管情况,对其中经营规模较大或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重点管理,可建立纳税评估、“回访”制度等相应管理办法,同时建立详细档案管理制度。

  6.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经查证确有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行为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规定追缴相关税款,并予以处罚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免税资格,并相应调整征收系统(CTAIS)中免税标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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