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账户用来核算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材料、提供劳务、承建工程等向购货单位、工程承包单位及接受劳动单位收取的款项。其主要审查方法如下: 当企业经营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该账户的借方只能与“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贷方发生额对应。建筑安装企业与“工程结算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对应。如果发生下列现象,则属于经济业务的异常现象: 1.销售产品或自制半成品时,以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成本价或售价作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产成品”、“自制半成品”处理;收到货款时,再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从而漏报了产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 2.销售商品时,以库存商品进价或售价作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库存商品”或“商品采购”处理;收到货款时,再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从而漏报了商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 3.销售原材料时,按售价直接作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原材料”处理;收到货款时,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的账务处理,从而漏报其他业务收入和增值税。 4.总包单位隐匿工程结算收入,虚增分包单位工程价款,相应削减自行完成工作量,作借记“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贷记“工程结算收入———自行完成工作量”,贷记“应付账款———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的账务处理,从而漏报了工程结算收入和营业税。 审查“应收账款”账户的贷方发生额 当企业收到购货单位销货款时,“应收账款”账户贷方只能与“银行存款”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如果与“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账户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对购货单位来讲是以物抵债,对销货单位来讲,可能是以物易物的销售行为。 例如:某五金交电采购供应站,4月份从海南岛某开发公司购入彩电50台,直拨给某县五交化商店,购进单价2400元(批发价2600元),运杂费1000元,增值税税款20400元,计140800元,已用银行存款支付。经协商,运费由该店负担400元,县五交化商店负担600元。纳税检查时,通过审查“商品采购”账户,发现企业采取“空来空走”的办法,漏报营业收入。 企业账务处理:(1)收到银行转来的“托收凭证”,承付货款时: 借:商品采购 140800 其他应收款———代垫五交化商店运费 600 贷:银行存款141400 (2)收到办妥银行收款通知,金额152700元,企业未作销售账务处理,直接冲减商品采购: 借:应收账款 152700 贷:商品采购 152100 其他应收款———代垫五交化商店运费 600 其具体的检查方法: (1)在检查时,首先了解批发企业有无直接商品销售业务,如果有该项业务,向企业索取供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签订的购销合同书,从中了解直接商品销售业务的具体内容。 (2)确认直接商品销售的实现,看企业是否办完“直接商品收发货单”、“委托银行收款”手续,手续办完销售成立。 按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采购人员寄来的委托银行收款回单时,即应转为“商品销售收入”账户的贷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即从“商品采购”科目转入“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审查“商品采购”明细账户,如果该账户的贷方与“商品销售成本”账户的借方对应,可能没漏报销售;如果直接与“应收账款”科目借方对应,可能是按售价直接冲转了商品采购成本,将其差价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留存在“商品采购”账户的贷方,瞒报了商品销售收入。 经审查,上例中“商品采购”账户贷方金额为152100元,直接与“应收账款”借方对应,漏报商品销售收入和增值税,应补缴增值税=(2600×50+600)×17%=222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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