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磨损费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354号 1997-12-0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磨损费征免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1997]196号)收悉。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汽车轮胎,因生产过程及使用方法上的问题,导致轮胎中早期损坏,该公司都予以调换或退赔,并收取一定磨损费。对此如何征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1、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调换的汽车轮胎,属以旧换新,应按公司销售的同类新汽车轮胎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购买方因汽车轮胎质量问题,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退赔,并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销售折让及退货证明单》的,其退赔金额允许冲减销售收入,否则不得冲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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