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1997]3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磨损费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2-03
摘要:购买方因汽车轮胎质量问题,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退赔,并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销售折让及退货证明单》的,其退赔金额允许冲减销售收入,否则不得冲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磨损费征免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7]354号           1997-12-03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收取的磨损费征免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发[1997]196号)收悉。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汽车轮胎,因生产过程及使用方法上的问题,导致轮胎中早期损坏,该公司都予以调换或退赔,并收取一定磨损费。对此如何征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如下:

  1、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调换的汽车轮胎,属以旧换新,应按公司销售的同类新汽车轮胎销售价格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购买方因汽车轮胎质量问题,安徽开元轮胎有限责任公司予以退赔,并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销售折让及退货证明单》的,其退赔金额允许冲减销售收入,否则不得冲减。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12月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