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政协海南省第七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511号提案的答复(C)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0-3岁幼儿抚育支撑体系,切实解决生育之痛” 的提案(第05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策建议中“保护妇女免受就业、个人发展的隐性歧视。将妇女就业与税收优惠(企业单位)、人员编制(事业单位)挂钩,实行优惠。建立有利于生育的社会环境。”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国家出台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企业吸纳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通过税收优惠措施鼓励用人单位招录员工。重点群体税收优惠政策并未对妇女就业进行特别优惠,且省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政策制定权限,只能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减免幅度内规定我省的减免额度。我局将积极收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统筹研究梳理后向国家层面反映,努力推动建立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公平社会环境。 二、关于对策建议中“实行子女托育纳税专项扣除政策。目前,我省实行的是子女教育纳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扣除标准为每个子女按每月1000元,受惠对象为学历教育和3岁以上学前教育的子女。建议将受惠对象的起点提前到孩子出生之时,并适当提高扣除标准。”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是国家层面出台的优惠政策。2018年国务院印发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根据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省一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我局将会积极收集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当前我省正在推进自贸港建设,我局将充分利用中央赋予的政策权限,深入推动税制改革,不断完善3岁以下幼儿托育普惠服务体系建设。 三、关于对策建议中“出台鼓励企业自办或合办托育机构的激励政策。给予享受税收上的优惠;成立托育专项基金用于发放托育津贴以及支持有条件的园区、楼宇、企业开展托育服务。” 为支持托育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六部委印发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详见附件),公告明确了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自办或合办托育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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