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函[2001]214号 2001-07-18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3.依据辽地税函[2004]33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部分已取消。 4.依据辽地税函[2004]9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自2004年9月2日起,本法规第二条中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重点纳税人可以书面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废止。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现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县、区地税局为单位,按照《通知》确定的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不少于100名重点纳税人,以其居民身份证号码和非居民护照号码作为税务登记编码建立纳税管理档案,要求其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和次年3月底前自行到当地地税机关申报季度和年度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并办理补缴税款事宜。 二、[部分废止]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实行双向申报管理办法。重点纳税人取得收入时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仍由代扣代缴义务人扣缴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要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全面申报当期取得的各项收入情况并报送有关资料,按收入的不同项目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属于同意项目的连续性收入应当合并计税。对于已经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经审核无误后方可抵扣应缴税款。 三、按照省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0]89号)要求,由各县、区地税局对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管理档案。具体包括:纳税申报表、有关协议或合同、完税凭证或涉税凭证、纳税人书面授权委托代理申报证明、补缴税款凭证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情况登记管理台帐》等材料。同时,要指定转民科室和专门人员负责重点纳税人纳税管理档案,并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为重点纳税人的收入情况和纳税情况保守秘密。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开展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将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和缴税情况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和随机性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流于形式。年度终了后四个半月内将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登记管理台帐》编制的《辽宁省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送省局(个人所得税处)。 五、各级地税局稽查局要将对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稽查工作纳入到年度计划,在稽查选案过程中应选择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要采取其实有效的逆向追踪和交叉稽核的检查方法,对其自行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重点稽查,发现申报不实、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要从重处罚,起到惩罚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六、各级地税机关在开展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时,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讲清国家政策和《通知》精神,引导被选择的重点纳税人提高自行申报收入重要意义的认识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自觉性,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 附件:1、辽宁省重点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统计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七月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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