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发[2006]35号 2006-03-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网上认证系统)的宣传工作事关推行工作成败,各地务请高度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网上认证系统的认识,为网上认证系统全面推行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将《通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印发给所有一般纳税人,使其了解网上认证系统的好处和意义。 三、切实组织好《通告》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宣传及时到位。 附件: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的通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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