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进[1998]442号 1998-09-04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4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补充通知如上,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这次检查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做好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市局成立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协调小组,组织领导全市检查工作的开展。各区县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迅速成立由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稽查、征管、流转税等部门组成的检查工作协调小组。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进口货物检查的重点是成品油(主要是柴油)、计算机、手机、汽车、感光材料等敏感商品所用进口料件供货渠道。通过对货源的追踪,检查企业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业发票或进口税票是否真实,是否足额纳税,有无隐瞒收入,利用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进口税票进行税款抵扣等违法行为。 三、出口货物检查的重点为出口货物退税率为3%和6%的外贸企业。确认1996年外贸企业已出口但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电子信息,用人工核对方法确定。对外贸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但未申报出口退税的情况要认真查明原因。 四、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检查的重点。 (一)对老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的检查。 1.老企业出口行为是否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免税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自行免税问题。 2.既有出口又有内销业务的老企业,其出口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按内外销收入比例逐月划分进项税,年终应进行清算的属于出口部分应负担的进项税额是否已按要求结转销售成本; (二)对新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免、抵、退”税情况的检查。 1.是否如实申报进项税。 2.进料加工企业模拟进项税额是否有“高进低出”的情况。 3.出口货物的增值额较高,当期进项税减去不予抵扣的进项税出现负数的是否补税。 五、各区、县局在检查中要注意结合市局近期下发的京国税[1998]164号《关于在后几个月开展以两税为主的专项和专案稽查的通知》的要求做好组织收入工作。检查进口五种货物税收,涉及外省市货源,有疑点的,数量、税额较大的填写《进货情况统计表》。 六、各区、县局在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中,对其他国税局来函要求协查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核实,做好协查工作。 七、本次检查结束后,要认真进行书面总结,填写《出口货物进项税额检查情况统计表》和《进货情况统计表》。于9月30日前上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小组成员名单(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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