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退[1999]21号 1999-08-31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依照我局沪国税退[1997]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批复”所指的“非自产二手设备”的出口退税额的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我局沪国税退[1999]11号通知转发)中所列公式计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