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退[1999]21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31
摘要:依照我局沪国税退[1997]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退[1999]21号      1999-08-31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上海实际情况,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依照我局沪国税退[1997]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市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批复”所指的“非自产二手设备”的出口退税额的计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我局沪国税退[1999]11号通知转发)中所列公式计算。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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