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云税退字[1994]15号 1994-07-18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三、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外贸(含工贸)公司,对本公司自1994年1月1日起,凡从省外购进货物出口的有关单据凭证进行彻底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按附表规定如实填写后于8月10日前上报我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如清查过程中发现有出口货物的货源不实;虚抬出口货物国内收购价格;出口退税凭证有涂改,伪造或内容不实,以及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出口货物情形的,请及时书面报告我局。 云南省税务局 1994年0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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