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六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565号会办意见的函 深国税函[2018]128号 2018-03-15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贵委主办的《关于大力培育深圳民营经济的创新能力 为推动先行区的经济建设发挥引擎作用的建议》(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80565号,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经研究,我局会办意见如下: 一、我国的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权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省级以下税务机关无权制定。《建议》中的“提升小微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事项属于中央事权,作为政策执行机关,我局无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二、自2008年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制定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多次调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标准,扩大政策执行范围。2017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发布,将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继续扩大。 三、我局将一如既往地贯彻落实好各项税收政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做好纳税服务,全力支持我市培育民营经济创新能力工作的开展。对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我局将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15日 (联系人:宁强 联系电话:83878469)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