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9]17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16
摘要: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其他单位对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年度终了4个月后)进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皖国税发[1999]178号         1999-09-16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转发意见第一、五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为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规范企业所得税检查行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对40%的纳税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应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由各地国税征收机关组织实施;对实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单位)所得税的就地监管检查,除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组织实施的专项检查外,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

  二、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要统筹安排,税政、稽查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对同一企业一般在一个年度内不得重复检查。对需要立案进行检查的,税政部门应主动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三、各级税务机关实施企业所得税检查时,要做到程序合法,文书使用规范,并做好检查记录和证据收集工作。对查出的问题,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税务处理。

  四、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其他单位对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年度终了4个月后)进行。

  五、[条款废止]各市、地国税局应分别于下一年度5月31日和2月底之前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情况和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的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国税局。

  对此,各级国税部门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相应的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并积极向上级国税部门反映外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建议。各级国税部门要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相应的对策,采取有效措施,并积极向上级国税部门反映外资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解决办法的建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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