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1999]205号 1999-06-08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省局决定1999年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放到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 二、各局办理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所需计算机打印软件,省局可联系相关电脑软件公司解决,费用自负。 三、各局在办理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建立企业档案,要求企业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企业的合同章程、验资报告、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表,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付本。 四、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及其税务登记表的工本费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直分局垫付。 五、各局办理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38号)规定执行,并与当地物价部门做好收费衔接工作,完备有关收费手续。各局不得借此搭车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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