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函[1999]20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08
摘要:各局办理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38号)规定执行,并与当地物价部门做好收费衔接工作,完备有关收费手续。各局不得借此搭车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函[1999]205号           1999-06-08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省局决定1999年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放到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和省局直属征收分局办理。

  二、各局办理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所需计算机打印软件,省局可联系相关电脑软件公司解决,费用自负。

  三、各局在办理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时应建立企业档案,要求企业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书、企业的合同章程、验资报告、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表,同时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付本。

  四、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及其税务登记表的工本费由各市、地、州地方税务局、省直分局垫付。

  五、各局办理换发涉外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仍按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省地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1996]138号)规定执行,并与当地物价部门做好收费衔接工作,完备有关收费手续。各局不得借此搭车向企业收取其它费用。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8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