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1995]166号 1995-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便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的稽核检查,堵塞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上的漏洞,省局制定了《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市(地级市)必须将贯彻情况(含所属市、县)于八月一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5月31日 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戳记管理的规定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防止企业转借、代开、倒买倒卖专用发票,堵塞漏洞,促使企业管好用好专用发票,便于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一般纳税人领用专用发票实行先加盖戳记后领购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专用发票时,需当面启封,点清数量,验明起止号码,确认无误后,必须在专用发票的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抵扣联)、第四联(记帐联)的相应栏目加盖刻有购票企业名称、电话号码、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户的印章。加盖印章后,经售票员检查合格方可出售给企业。 二、印章刻制的规格,必须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帐号的栏目规格相对应,不能超规格刻制。印制刻制的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发票管理所(或售票税务机关)应备有所辖一般纳税人的印章式样,以备查验。 四、本规定从七月一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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