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进[1997]13号 1997-06-16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1996年1月1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各地必须加挂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凡去年审核未挂海关电子信息的退税,97年底以前要加挂信息重新审核。对信息中查不到的,首先要根据海关报关单原件内容作条件查询,凡能查到的,依电子信息的内容修改退税申报;查不到的,应发函落实,待回函证实无误后,方可作“人工逃过”。 二、凡1997年1月l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退税审核要加挂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不全的,有一条挂一条。对于电子信息中查不到的要加强对纸质专用税系的人工审核,审核无误后方可作“人工挑过”。 三、对专用税票、报关单等外部电子信息的审核配置,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配置标准内容表》(见附件)执行。 四、各地应严格按总局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通,对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局反映。对各地电子化退税的运行情况,省局定于下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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