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德市邮电局收取的邮电建设费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5]63号 1995-05-0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7年8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邮电局收取的邮电建设费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承地税一发〔1995〕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税制实施后,原营业税的减税、免税规定已经废止,省政府过去所作的减征或免征营业税的规定自然也停止执行。因此。对邮电局收取的邮电建设费等附加费用、无论帐务上如何处理,均应全额并入邮电业务收入,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就地征收营业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5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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