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转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铃股票认购申请表发行手续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失效] 赣税发[1994]35号 1994-01-14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赣地税发[2009]99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抄宇[1994]2号抄告单称“经省政府研究,同意江铃股票认购申请表发行手续费收入……不计入营业收入,不交营业税”。 特此转知,请依照执行。 江西省税务局 1994年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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