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全文废止] 粤价函[2009]144号 2009-2-24 税屋提示——依据粤价函[2009]985号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新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复函,本法规自2009年11月24日起废止。
《关于申请核定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收费标准的函》(粤国税函〔2008〕526号)悉。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等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规格:24.1×10.16cm,三联电脑票)收费标准每份0.33元。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省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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