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汇发[2000]7号 2000-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内各地(市)支局、县(市)支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广东发展银行,招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广东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各外资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内各市、县、自治县国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凭证(完税证明或免税文件)由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或县税务局提供。各地县级以上主管税务征收机关或县税务局要在2000年3月1日本《通知》实施以前,将税务凭证格式及有效印鉴抄送当地外汇管理局、外汇指定银行留存备案。 二、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加强对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业务真实性审核,并将售付汇有效单证留存5年备查。 三、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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