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125号 2003-03-2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3]190号),中远集团在我省的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如下: 中国福州外轮代理公司200,000.00元 中国泉州外轮代理公司100,000.00元 中国湄洲湾外轮代理公司20,000.00元 中国漳州外轮代理公司60,000.00元 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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