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2000]107号 2000-07-17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目前我省已有14户企业(含控股单位)经批准实行债转股(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地国税局尽快将其纳入中央参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切实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二、实行债转股企业的债转股金额一经有关部门正式确定,各地国税局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2号及《关于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2000]74号)等文件的规定,将税款按中央、地方所占股份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地方金库。 三、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略)。 附件:财税[2000]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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