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完税凭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8]397号 1998-8-24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为逐步实现契税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加强“契税完税凭证”(以下简称“契证”)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契证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地必须加强契证的保管、领发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二、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契税完税凭证(房屋契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8]178号)的规定,契证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6元,自1998年7月23日起执行。 三、各地务必加强对契证工本费收费的管理。接通知后,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取工本费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款收据;工本费入农税征收经费帐户,按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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