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使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5]352号 2006-2-2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第29届奥运会涉税收入及税收优惠的管理,根据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B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4]30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允许BOB公司使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委会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涉税收入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奥运会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BOB公司使用《奥运会专用发票》时间为2005年5月15日开始,用票截止时间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转播工作完成,公司撤销清算结束。 二、BOB公司在取得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涉税收入时,均应向对方开具《奥运会专用发票》;取得与第29届奥运会无关的涉税收入不得开具《奥运会专用发票》。《奥运会专用发票》开具一律采用人民币核算。 三、BOB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发票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管理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照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四、市局奥运税务办公室负责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BOB公司《奥运会专用发票》的核定、发售以及税控装置授权管理,并对其使用实施监督;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在日常征管工作中协助市局做好对BOB公司《奥运会专用发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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