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5]435号 2005-9-2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以下简称《担保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担保办法》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操作程序。 二、各单位的征管部门是《担保办法》的主管部门,主管税务所是具体实施部门;凡涉及税务检查案件时,由稽查检查部门负责落实和具体实施《担保办法》。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 三、各单位在实施纳税担保措施进行内部审批时,应统一填制和使用《实施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四、《担保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4号)即行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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