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22号 2008-02-17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要求,认真做好2007年度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汇算清缴工作方案,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确保2007年度地税系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 三、在办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原有关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规定执行。同时,汇算清缴期限改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结清应缴(退)税款。 四、各级地税机关在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及时受理、审批符合政策规定的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种审核审批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精神,除对符合我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规定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减免税暂不受理外(待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明确后再受理),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各项减免税要及时按规定受理和审批。 (二)对2007年底以前已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5]294号)的规定办理审核确认。 (三)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其他企业所得税审核审批事项,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时限,在2008年5月底前完成2007年度的审核审批工作,以保证纳税人正确自行申报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税法宣传服务,为纳税人提供政策咨询和纳税申报服务,要认真做好申报表的发放、回收和审核工作,对申报资料不全或有错误的,应督促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新申报,以确保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质量。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注重加强税务干部自身业务的学习培训,在汇算清缴工作中,要注意加强与国税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在征管范围划分上,要注重沟通协商,以防漏征漏管;在所得税政策上,应保持政策执行的一致性,统一执法标准,平衡税收负担。 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后,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要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结合日常纳税信息资料,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及时发现申报工作存在的问题。 八、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务必在2008年7月15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自行申报情况统计表(附表)、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地税局。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分为全部经济性质汇总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汇总表共9张报表,仍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管理软件》进行汇总编报。 (二)汇算清缴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本地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分布情况和税源状况分析,分析应有数据和情况说明;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其具体原因的分析,分析应有数据和实例说明; 4.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有何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5.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 6.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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