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废旧物资发票开具和采集有关要求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6]630号 2006-12-31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增值税其它扣税凭证数据纳入稽核管理以来,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比对相符率一直很低,11月份,全省对比相符率为51%,其中有近40%的票是缺联票。总局领导对此高度关注,要求我省尽快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整改。经分析,比对异常信息尤其是缺联率偏高的原因,是由于CTAIS上线或行政区域调整等因素,造成许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生了变化,而其加盖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联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印鉴没有及时做出更改,仍是开票方旧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造成销货方上报的存根联信息中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与购货方采集上报的抵扣联信息中的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不一致,在稽核比对时,抵扣联找不到相应的存根联信息,从而形成大量的异常票(主要是缺联票)。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发票的管理,提高我省废旧物资发票的采集和比对质量,现将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废旧物资发票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开票人专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与征管系统中此纳税人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相一致。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为9位,如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国税局第3税务分局的税务机关代码应为“144010603”。 如发现“开票人专章”中“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与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不一致的,应要求纳税人在2007年1月10日前更换“开票人专章”,更换前不得再开具废旧物资发票。 二、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发生主管税务机关变更的,移出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经营单位未使用的废旧物资发票进行清票处理,同时回收经营单位的“开票人专章”。为保证同一会计月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同一性,经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事项原则上安排在月末,避免在月中进行,并在移出方税务机关申报废旧物资发票数据。如特殊情况确需月中变更的,应要求经营单位收回并作废以旧税务机关代码开出的废旧物资发票,并以变更后新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重新开具。 对移入的经营单位,移入方税务机关应首先检查其“开票人专章”是否正确,并在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开票人专章”式样和数量后,才能供应废旧物资发票。对新移入经营单位,移入方税务机关须注意检查各开票点移入首月开具的废旧物资信息,看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联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 三、对于废旧物资发票经营单位已开具的、盖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联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与其实际主管税务机关代码不一致的废旧物资发票,有两种处理方法:一是收回并作废不正确的发票,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二是把开票方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9位)通知抵扣方,要求其必须录入开票方实际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四、上述要求,各地务必通知有关企业在2007年1月申报前及时处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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