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2003]18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有关地方税费处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9-12
摘要:电台、电视台取得广告费收入时,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依法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其他凭证来代替,并应当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堤围防护费。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有关地方税费处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3]182号        2003-09-12


局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对电台、电视台实行广告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有关地方税费处理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电台、电视台取得广告费收入时,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依法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其他凭证来代替,并应当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堤围防护费。

  二、[条款废止]电台、电视台所取得的广告经营所得,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