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有关地方税费处理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地税发[2003]182号 2003-09-12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等规定,现对电台、电视台实行广告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有关地方税费处理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电台、电视台取得广告费收入时,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依法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不得使用其他凭证来代替,并应当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堤围防护费。 二、[条款废止]电台、电视台所取得的广告经营所得,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属于生产、经营所得,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地税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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