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03-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实施的审批事项,以及虽由国家税务总局实施,但业务流程需经过我局初审的审批事项。 二、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等形式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全市各级国家税务局在本公告实施后,一是要做好已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调整相关涉税操作规程,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二是要注重收集和研究各方面对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提出的意见。 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方式是: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传真):0755-83878141,邮箱:zcfgc@szgs.gov.cn。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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