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204号 2005-11-2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范围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为《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一)《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类金融企业。 (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含公司)。 (三)《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是指不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中界定的小企业,不包括以个人独资及合伙形式设立的小企业。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各类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五)对上述四种情形之外,依照规定需适用其他会计制度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二、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种类 (一)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小企业也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对上述四种情形之外,依照规定需适用其他会计制度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种类由市局与市国税局联合确定。 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见附件1、2、3、4),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业务活动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要求编报相关附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纳税人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三、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 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实行查账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按季度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实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按年度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四、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 实行按季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其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实行按年度报送的内资企业,其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实行按年度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限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正式施行以及地税机关电子签名信息管理系统正式启用后,纳税人可以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只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在此之前,纳税人以电子介质或网络方式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仍按照地税机关规定,报送相应纸质报表。 五、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方式 凡属同一会计期间的同一种财务会计报表,各级地税机关原则上只可要求纳税人报送一次。除减免税审批以及市局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各级地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在税种申报、涉税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许可类涉税行政审批等诸环节分别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各级地税机关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重复的,要修改报表内容,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经市局同意后,各基层局可以要求纳税人另行提供。 六、几点要求 (一)贯彻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不仅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解决纳税人向地税机关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问题,而且可以规范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提高地税机关征管基础管理信息化水平。各级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所有涉及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情况要全面清理,认真规范。在今后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规范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简并涉税资料和减轻纳税人负担的有关规定执行,坚决杜绝新的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现象。同时,各级地税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切实加强协作,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将《通知》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实行财务会计报表统一报送方式后,主管地税机关所接收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将成为地税机关从事税收管理和纳税人办理各项涉税事项的重要依据。因此,为确保地税机关存储的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信息完整、准确,负责接收、录入和校验的各职能部门,要严把审核校验关,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必须经过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纳税人限期补征;纸质报表录入数据后必须与报表核对,确保数据一致。在今后实际应用中,如发现信息系统存储的财务会计数据与纸质报表数据不一致,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者给纳税人造成损害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信息系统存储的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财务会计数据,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各个部门工作职责、使用需求确定权限,授权使用,实行信息共享。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切实做好《通知》的宣传工作,使纳税人全面了解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具体规定,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遵从。按照总局要求,市局编写了宣传贯彻《通知》的专题信函(见附件5),各单位要发送至每一位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使其了解地税机关的规定,主动接受管理。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金融企业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略) 2、企业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3、小企业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的种类与格式 5、致纳税人公开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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