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3]108号 2003-06-0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该通知对以前的部分涉及会计制度方面的税收规定进行了调整明确,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立纳税调整项目备查簿制度 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实行适度分离的原则,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上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较多,为了加强管理,企业必须设置纳税调整项目备查簿,分类、逐项如实登记纳税调整项目的标准、原因及调整结果。该备查簿必须分年度、分类别长期保存,以备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以及税务机关核查使用。 二、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的核实工作 对企业财产损失的核实工作应按照随发生、随办理的原则,企业在对已发生的财产损失予以清查确认后,应由具有审查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中介机构必须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及有关工作底稿,及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实物性资产损失必须在实物性资产处置前办理审核手续。 三、企业按我市有关规定计发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企业按月发给职工的基本住房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将另行确定。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06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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