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二字[1998]17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25
摘要:企业在不高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省政府批准的比例内(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二字[1998]177号        1998-11-25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1.纳税人为出口产品而支付给代理出口企业的手续费,属于产品销售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在不高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报省政府批准的比例内(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务会计处理暂比照农村信用社的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其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

  4.企业招用外省和省内农村劳动力向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的劳动力管理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的罚款,不允许税前扣除。

  5.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基金、收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22号文件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批准收取文件及纳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证明。否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允许税前扣除。

  6.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资、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事项,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7.企业转让、出租土地取得的所得应合并损益征收企业所得税。

  8.乡镇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后,个别职工持大股的、没有集体资本的,不得享受乡镇企业按应缴企业所得税款减征10%的优惠政策。对享受优惠的乡镇企业,查出其以前年度的应补纳税额,不得享受减征10%的优惠。

  9.各级劳动服务公司向无投资关系的非直属劳动服务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审批。企业未经审批上交的管理费,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按有关规定查处。

  10.凡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按评估前的固定资产账面历史成本设置备查簿,供今后纳税调整用。

  11.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按规定报批处理的财产损失可计入企业的当期损益,但对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摊未摊的各种费用不得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摊未摊费用备查簿。

  12.工效挂钩企业进行人员分流(不含成建制划出),不调整当年基数;工效挂钩企业中途退出,以前年度的效益工资结余,应并入退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13.工效挂钩企业用97年度以前工资结余发放的工资,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14.自98年度,工效挂钩企业应建立“提取未发效益工资备查簿”,供以后年度纳税调整参考,其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实发工资的2%、14%、1.5%计算扣除。

  15.已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其发生的日常维修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6.下放地方的煤炭企业仍以原纳税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计算缴纳所得税。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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