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高山移民安置房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4]14号 2004-08-3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我县高山移民安置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天台财农[2004]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县实施“高山移民下山脱贫”工程,采用在城区建设安置房的办法,把高山上的贫民请下来,异地脱贫。移民户按人口分配安置房,安置标准内的房屋价格按成本价结算,超标准部分按市场价收费。根据这一情况,经研究,高山移民安置房参照征用拆迁的契税政策执行,即安置标准内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安置标准的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此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4年08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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