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湖北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发[2007]16号 2007-02-26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努力构建和谐湖北,根据国家《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省政府决定适当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五档,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详见附表。 二、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580元、500元、460元、420元、38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按每月20.92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依次为6.00元、5.50元、5.00元、4.50元、4.00元(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其经济效益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与工会组织和劳动者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工资水平和工资标准,协商确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内容: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五、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分区域最低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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